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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0-1 / 中国拟对原产于日印的进口邻二氯苯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2018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7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国企业于2017年底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于2018年1月开始立案调查。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产品存在倾销,中国邻二氯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2018年10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邻二氯苯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31.9%-70.4%)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9110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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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二氯苯可作蜡、树胶、树脂、焦油、橡胶、油类和沥青等的溶剂,在染料士林黑和士林黄棕、高档颜料、药物洗必泰、聚氨酯原料TDI生产中都采用溶剂邻二氯苯。该品可用于白蚁、蝗虫、穿孔虫的杀虫剂,用于三氯杀虫酯、苏灭菌酯、新燕灵的生产,也可用于合成邻苯二酚、氟氯苯胺、3,4-二氯苯胺和邻苯二胺。邻二氯苯作为抗锈剂、脱脂剂,可除去发动机零件上的碳和铅,脱除金属表面的涂层而不腐蚀金属,可脱除照明气体中的硫。可作金属抛光剂的配料成分;染料工业上还用于制造还原蓝CLB和还原蓝CLG等;聚合物湿纺溶剂,降低纤维热收缩率;环氧树脂稀释剂,冷却剂,热交换介质;医药长效磺胺等。

商务部于2017年12月20日收到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邻二氯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邻二氯苯的产量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一季度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日本、印度的邻二氯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在申请书中以日本和印度海关统计的对除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邻二氯苯出口价格作为确定日本、印度邻二氯苯正常价值的基础,以中国海关统计的日本、印度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

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大幅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压低和抑制,导致国内产业开工率下降,市场份额减少,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税前利润总体大幅下降,投资收益率下降,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