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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窦性心律且心率≥75次/分钟、伴有心脏收缩功能障碍的NYHAⅡ~Ⅳ级慢性心力衰竭患者,与标准治疗包括β-受体阻滞剂联合用药,或者用于禁忌或不能耐受β-受体阻滞剂治疗时。
☆通常推荐的起始剂量为5mg,一日两次,早晚进餐时服用。如果患者的静息心率持续高于60次/分钟,将剂量增加至7.5mg,一日两次;如果患者的静息心率持续低于50次/分钟或出现与心动过缓有关的症状,应将剂量下调至2.5mg,一日两次;如果患者的心率在50和60次/分钟之间,应维持5mg,一日两次。
☆ 治疗期间,如果患者的静息心率持续低于50次/分钟,或出现与心动过缓有关的症状,应将7.5mg或5mg一日两次的剂量下调至下一个较低的剂量。如果患者的静息心率持续高于60次/分钟,应将2.5mg或5mg一日两次的剂量上调至上一个较高的剂量。
☆肾功能不全且肌酐清除率大于15ml/min的患者无需调整剂量,尚无肌酐清除率 低于15ml/min的患者使用本品的临床资料,此类人群用药时需谨慎。
☆轻度肝损害患者无需调整剂量,中度肝损害患者使用本品时需谨慎,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禁用本品。
☆鉴于心率可能随时间大幅波动,因此在开始使用伊伐布雷定进行治疗前,或者调整剂量时,都应考虑连续心率测定、心电图或24小时动态心电监测结果。
☆ 伊伐布雷定对心律失常没有预防或治疗作用,对快速性心率失常无效。因此,不推荐本品用于心房颤动或其他窦房结功能受影响的心律失常患者。
☆接受伊伐布雷定治疗的患者心房颤动的风险增加,建议对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进行心房颤动的常规临床监测。
☆对于伴有室内传导障碍和心室不同步的慢性心力衰竭患者,应密切监测。
☆在考虑使用伊伐布雷定进行治疗前,心力衰竭必须稳定。
☆二度房室传导阻滞的患者不推荐使用本品。
☆不推荐脑卒中后立刻使用本品。
☆先天性QT综合征或者使用延长QT间期药物的患者应避免使用本品,如果联合用药是必要的,要求进行严密的心脏监测。伊伐布雷定导致的心率减慢可加重QT间期延长,继而引发严重心律失常,特别是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对于伊伐布雷定治疗的慢性心力衰竭患者,在对抗高血压治疗进行调整时,应以适当间隔监测血压。
☆本品含乳糖,患有罕见的遗传性半乳糖不耐受症、原发性肠乳糖酶缺乏或葡萄糖-乳糖吸收不良的患者不应使用本品。
☆ 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为闪光现象(光幻视)和心动过缓,为剂量依赖性,与伊伐布雷定的药理学作用有关。
☆ 较为常见的不良反应还包括:神经系统疾病,如头晕、头痛;视力模糊;心脏疾病,如心动过缓、Ⅰ度房室传导阻滞、室性期外收缩、心房颤动;血压控制不佳。
☆ 不常见或罕见的不良反应包括: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症,高尿酸血症,晕厥,复视,视觉障碍,心悸、室上性期外收缩,低血压,呼吸困难、恶心、呕吐、腹泻,血管性水肿、皮疹,肌肉痉挛,血肌酐升高等。
☆对伊伐布雷定活性成分或者任何一种辅料过敏的患者禁用本品。
☆治疗前静息心率低于每分钟70次的患者禁用。
☆心源性休克、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禁用。
☆重度低血压(<90/50mmHg)的患者禁用。
☆重度肝功能不全的患者禁用。
☆病窦综合症、不稳定或急性心力衰竭、不稳定性心绞痛、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以及依赖起搏器起搏的患者禁用。
☆禁止与强效细胞色素P450 3A4抑制剂联用,例如唑类抗真菌药、大环内酯类抗生素HIV蛋白酶抑制剂和萘法唑酮。
☆禁止与具有降低心率作用的钙拮抗剂,如维拉帕米或地尔硫卓联合使用。
☆育龄妇女:育龄妇女在治疗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避孕措施。
☆孕妇:妊娠期妇女使用本品的数据有限,但动物研究显示伊伐布雷定有生殖毒性,胚胎毒性和致畸作用,因此,孕妇禁用。
☆哺乳期妇女:动物研究显示伊伐布雷定可分泌至乳汁,因此,哺乳期妇女禁用。
☆儿童:尚无18岁以下儿童使用本品的数据。
☆老人:75岁或以上的老年患者,应考虑以较低的起始剂量开始给药(2.5mg),必要时调整剂量。
☆本品为处方药,需要医生开具处方到医院药房或有资格销售处方药的药店才能获得。
☆密封保存。